(2017)沪0114执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唐俊群与王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俊群,王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2012号申请执行人:唐俊群,女,1965年5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瑶,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发生,男,1959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址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执行唐俊群与王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人民币136,000元、逾期利息人民币8,703.06元、一审诉讼费人民币1,510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12日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沪0114执20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云龙审判员 唐 震审判员 毛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