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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625号申请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东城湾。法定代表人刘先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五福路四号。法定代表人毛云飞,该公司总经理。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鄂01民初23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及其主要财产均位于武汉市青山区,且涉双方当事人的系列执行案件已在青山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为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鄂01民初23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由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芦 斌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晓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