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2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顾某某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2执8-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被执行人顾某某,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632民初1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顾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顾某某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1月12日我院对顾某某建行黄陵县支行6236684180000455581账户进行冻结。经查询现该账户汇入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扣划顾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黄陵县支行6236684180000455581账户内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延伦审 判 员 张梅英人民陪审员 王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寇东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