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执3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武和、何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武和,何俊,浙江晶磊科技有限公司,张思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3217号申请执行人徐武和,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何俊,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浙江晶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东南工业区横三路南一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2418-6。法定代表人何俊。被执行人张思敏,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徐武和与被执行人何俊、浙江晶磊科技有限公司、张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浙0723民初19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武和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俊、浙江晶磊科技有限公司、张思敏支付执行款8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32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武和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裘陈权审 判 员 陆伟民代理审��员任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叶建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