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杨威与冷云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威,冷云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1051号原告杨威,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冷云云,女,199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杨威与被告冷云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威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威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9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原告杨威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杜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馨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