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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韦宗杰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17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某,曾用名韦某,男,199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顺德区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1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韦雨才,广西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方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某及其辩护人韦雨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1月25日0时40分许,被害人胡某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蓬莱路顺德农商银行北滘支行柜员机室取款。被告人韦某某手持一瓶汽油进入柜员机室,为了抢劫被害人胡某的财物,韦某某将汽油从后淋到胡某的身上,手持打火机并声称“打劫”。被害人胡某随即推开被告人韦某某并跑离现场,韦某某因害怕也立即逃离,在逃跑过程中丢弃所穿着的衣物及打火机。过程中,被告人韦某某未抢得财物。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胡某的陈述及指认笔录;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证人赵某1、赵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银行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明细;搜查笔录;被告人韦某某的户籍证明;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系犯罪中止。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韦某某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2.被告人系犯罪中止;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4.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5.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请求法庭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夺取他人财物,不仅侵犯了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某在实施抢劫行为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的辩护人所提的各项辩护意见,经查均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韦某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挺人民陪审员  钟玲芝人民陪审员  麦小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婉琳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