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建明与杨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明,杨志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814号原告:刘建明,男,汉族,1974年8月13日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被告:杨志荣,男,汉族,成年,现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明诉被告杨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明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建明承担。审判员 尹杰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倩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