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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6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建明与杨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明,杨志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814号原告:刘建明,男,汉族,1974年8月13日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被告:杨志荣,男,汉族,成年,现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明诉被告杨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明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建明承担。审判员  尹杰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倩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