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拜泉县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杨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39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杨明,女,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拜泉县通达物业有限公司负责人,住黑龙江省拜泉县新泉小区1号楼四单元601室。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明罚金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7)黑0231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新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岳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