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志民、黄彦文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民,黄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7执176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民,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南和县,被执行人:黄彦文,男,194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南和县,李志民申请执行黄彦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和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7民初12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权力,权利人李志民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李志民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和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7民初12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