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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3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纪荣毅与汪建聪、庄彩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荣毅,汪建聪,庄彩恋,拍鞋网(福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微小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龙飞凤舞(福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民初3098号原告:纪荣毅,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腾育,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华,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建聪,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庄彩恋,女,1974年7月1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拍鞋网(福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汪建聪,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厦门市微小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法定代表人:汪建聪,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龙飞凤舞(福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法定代表人:陈阳平,该公司负责人。原告纪荣毅与被告汪建聪、被告庄彩恋、被告拍鞋网(福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鞋网公司)、被告厦门市微小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小店公司)、被告龙飞凤舞(福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飞凤舞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纪荣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腾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建聪、被告庄彩恋、被告拍鞋网公司、被告微小店公司、被告龙飞凤舞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16日,被告汪建聪、被告庄彩恋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并由被告拍鞋网公司、被告微小店公司、被告龙飞凤舞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请求判令:1、被告汪建聪、被告庄彩恋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被告拍鞋网公司、被告微小店公司、被告龙飞凤舞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五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被告汪建聪、被告庄彩恋、被告拍鞋网公司、被告微小店公司、被告龙飞凤舞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1份,以此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被告汪建聪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各1份及被告庄彩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此证明被告汪建聪、被告庄彩恋身份情况。3、被告拍鞋网公司、被告微小店公司、被告龙飞凤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以此证明被告拍鞋网公司、被告微小店公司、被告龙飞凤舞公司主体资格。4、《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收款确认书》及《个人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各1份,以此证明:(1)、被告汪建聪、被告庄彩恋于2015年3月13日签名盖印出具《借款合同》,确认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5年3月16日起算。(2)、被告拍鞋网公司、被告微小店公司、被告龙飞凤舞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加盖公章出具《保证合同》,确认为被告汪建聪、被告庄彩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3)、2015年3月16日,原告通过银行汇款100万元至被告汪建聪银行账户。(4)、被告汪建聪、被告庄彩恋于2015年3月16日签名盖印出具《收款确认书》,确认收到借款100万元。本院认为:因被告汪建聪、被告庄彩恋、被告拍鞋网公司、被告微小店公司、被告龙飞凤舞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及证明力予以认定。本院查明:2015年3月13日,被告汪建聪、被告庄彩恋签名盖印出具《借款合同》,确认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5年3月16日起算。2015年3月13日,被告拍鞋网公司、被告微小店公司、被告龙飞凤舞公司加盖公章出具《保证合同》,确认为被告汪建聪、被告庄彩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3月16日,原告通过银行汇款100万元至被告汪建聪银行账户。被告汪建聪、被告庄彩恋于2015年3月16日签名盖印出具《收款确认书》,确认收到借款100万元。2016年6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纪荣毅与被告汪建聪、被告庄彩恋、被告拍鞋网公司、被告微小店公司、被告龙飞凤舞公司因民间借贷产生的纠纷,因被告汪建聪、被告庄彩恋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属涉港民商事案件,应参照涉外案件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与本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即内地法律作为本案的准据法。原告主张被告汪建聪、被告庄彩恋拖欠其借款本金100万元,有被告汪建聪、被告庄彩恋签名盖印出具的《借款合同》、《收款确认书》及《个人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为据,上述借款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故原告提出被告汪建聪、被告庄彩恋应偿还其借款本金100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汪建聪、被告庄彩恋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提出被告汪建聪、被告庄彩恋应自约定的逾期还款之日起即2015年9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拍鞋网公司、被告微小店公司、被告龙飞凤舞公司自愿为被告汪建聪、被告庄彩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提出被告拍鞋网公司、被告微小店公司、被告龙飞凤舞公司应对被告汪建聪、被告庄彩恋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汪建聪、被告庄彩恋、被告拍鞋网公司、被告微小店公司、被告龙飞凤舞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建聪、被告庄彩恋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纪荣毅借款本金100万元及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拍鞋网(福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厦门市微小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龙飞凤舞(福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汪建聪、被告庄彩恋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汪建聪、被告庄彩恋、被告拍鞋网(福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厦门市微小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龙飞凤舞(福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205元,由被告汪建聪、被告庄彩恋、被告拍鞋网(福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厦门市微小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龙飞凤舞(福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纪荣毅、被告拍鞋网(福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厦门市微小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龙飞凤舞(福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汪建聪、被告庄彩恋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柳东晓代理审判员  赵龙毓人民陪审员  林荣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丽娜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