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3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侠与孙雪云、李兵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侠,孙雪云,李兵健,刘晶晶,郁巧妹,XX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2民初3117号原告:张侠,女,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燕,女,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孙雪云,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蒙城县,现住蒙城县玖隆国际C区,被告:李兵健,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刘晶晶,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郁巧妹,女,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蒙城县,现住址同上,被告:XX飞,女,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张侠与被告孙雪云、李兵健、刘晶晶、郁巧妹、XX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雪云、李兵健、刘晶晶、郁巧妹、XX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6万元,利息自2016年12月8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欠款还清时止;二、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7日,被告孙雪云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26万元,约定月息为2分,承诺借款后前6个月每月还款1万元,剩余20万元在2017年6月7日一次性还清。被告孙雪云借款后并没有按照约定进行还款,至今没有偿还任何款项,而且对名下房产进行处置,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孙雪云偿还借款,被告一直拒绝,明显不愿履行债务。另外,该笔借款由担保人刘晶晶、郁巧妹、XX飞提供担保,被告李兵健系孙雪云丈夫,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孙雪云、李兵健、刘晶晶、郁巧妹、XX飞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孙雪云因经营需要,于2016年12月7日向原告张侠借款26万元,约定月息2分,每月还款1万元并承诺至2017年6月7日还款20万元,如逾期不还,则按2分双倍违约金还息,直至本息结清,并出具借条一张,由其女儿XX飞及其同学郁巧妹、刘晶晶夫妇进行担保,并签字按手印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银行转款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孙雪云于2016年12月7日向原告张侠借款2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其偿还26万元的借款诉求,应予支持。借款约定月息2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李兵健与被告孙雪云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兵健应与被告孙雪云共同承担还款义务。被告刘晶晶、郁巧妹、XX飞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偿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雪云、李兵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侠借款2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全部还清借款止);二、被告刘晶晶、郁巧妹、XX飞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刘晶晶、郁巧妹、XX飞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雪云、李兵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120元,均由被告孙雪云、李兵健、刘晶晶、郁巧妹、XX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鹏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方附: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