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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民终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魏旭云与被上诉人侯秋娥、王原原、杨爱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旭云,侯秋娥,王原原,杨爱祥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民终9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旭云,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勇(魏旭云表哥),男,退休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军,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秋娥,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原原,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爱祥,女。以上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芳,山西晋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魏旭云因与被上诉人侯秋娥、王原原、杨爱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2016)晋0428民初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关于房屋滴水应当预留多少尺寸,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双方当事人应本着互谅互让、互相尊重的原则妥善处理。重审时,原审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认定双方滴水。综上所述,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2016)晋0428民初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魏旭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育玲审判员  刘潞攀审判员  郭庆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