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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5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上海言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柳絮、刘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言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柳絮,刘加,李红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5674号原告:上海言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88号3幢2059室。法定代表人:郑胜军,该公司副总裁。委托代理人:张丽娜,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马倩倩,该公司员工。被告:柳絮,女,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刘加,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李红星,女,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言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柳絮、刘加、李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2017年5月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言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159元,由上海言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世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