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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正夺与鄢清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夺,鄢清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695号原告张正夺,男,49岁,1968年4月16日,汉族,住桐柏县。被告鄢清瑞,女,汉族,个体户,住桐柏县。本院在审理张正夺诉鄢清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张正夺负担。审判员  刘淮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敬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