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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印山与何敬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印山,何敬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402号原告:张印山,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被告:何敬义,男,195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张印山诉何敬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之间的纠纷妥善解决,同意被告返还定金10000元,原告放弃其他民事权利,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印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张印山负担。审判员  王成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佐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