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印山与何敬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印山,何敬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402号原告:张印山,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被告:何敬义,男,195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张印山诉何敬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之间的纠纷妥善解决,同意被告返还定金10000元,原告放弃其他民事权利,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印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张印山负担。审判员 王成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佐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