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执8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如琴、王雪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如琴,王雪洪,马秋云,上海秦商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天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秦商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运通建设有限公司,马志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2执890-1号申请执行人:蒋如琴,女,汉族,1970年1月5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王雪洪,男,汉族,1971年7月2日出生,住址:江苏省溧阳市。被执行人:马秋云,女,汉族,1970年11月16日出生,住址:江苏省溧阳市。被执行人:上海秦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药师村四队100号。法定代表人:马秋云,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上海天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药师村四队100号。法定代表人:杨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苏秦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585号-1。法定代表人:王雪洪,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苏运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603号。法定代表人:马志亮,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马志亮,男,汉族,1973年7月10日出生,住址:江苏省溧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02民初72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马志亮与金娟共同所有的座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周路8682弄24号1001室、1003室房产(含装修及设施)[房地产权证号:浦2011053444、浦2011053181],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