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郭宇与刘超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宇,刘超,何振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877号原告郭宇,现住农安县。被告刘超,现住农安县。法定代理人暨被告:刘玉扣,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理人暨被告:周丽英,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何振宇,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郭宇与刘超、何振宇、刘玉扣、周丽英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宇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计1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立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