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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与许漳平、陈彩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许漳平,陈彩云,王国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民初210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人民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76521084M。代表人:邹绍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职员,住龙海市。被告:许漳平,男,195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陈彩云,女,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王国勇,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下称龙海邮政银行)与被告许漳平、陈彩云、王国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漳平、陈彩云、王国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海邮政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贷款额度借款合同、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判令被告许漳平、陈彩云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罚息(自2017年2月1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3、判令被告王国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诉讼中,原告放弃第1项诉讼请求,即放弃解除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日,被告许漳平向原告申请贷款6万元。2016年4月11日,原告与借款人许漳平签订编号3599960Q116042465216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同保证人王国勇签订了编号3599960Q616044307363的《小额贷款保证合��》,2016年4月11日,借款人许漳平向原告申请支用借款6万元。额度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6万元,可循环使用,额度存续期最长3年,从2016年4月11日至2019年4月11日。额度存续期内借款人可以申请支用借款,借款人不按期归还支用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小额贷款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有:被告王国勇作为被告许漳平贷款的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各项债务本金及利息、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提供100%的保证,承担连带保证。额度借款合同生效后,原告向借款人许漳平发放贷款6万元,期限12个月(支用借款期限从2016年4月11日至2017年4月11日),借款年利率为12%,支用贷款用途为扩大、购买化肥及支付种植的后续费用,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法,借款前10个月每月偿还当月当期利息,不偿还本���,此后期间,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每月归还贷款本息30450.75元。被告许漳平与被告陈彩云系夫妻关系,应当属于共同债务。支用借款后,利息正常还到2017年2月11日,从2017年3月11日(还息日)开始发生逾期,2017年3月11日只存入利息24.42元。被告许漳平、陈彩云、王国勇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1.《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可以证明,被告许漳平向原告贷款6万元,双方签订了该合同。2.《小额贷款保证合同》,可以证明被告王国勇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被告许漳平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3.《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支用单》、《小额贷款(手工)借据》,可以证明被告申请向原告申请借款6万元及原告支付被告许漳平贷款6万元的事实。4、《还款明细》、《欠款明细》,可以证明被告借款后偿还的数额及尚欠借款的事实。5.《小额贷款业务申请书》、《结婚证》复印件,可以证明被告许漳平与陈彩云系夫妻,向原告申请小额贷款的事实。上述证据及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许漳平与陈彩云系夫妻关系。2016年4月1日,被告许漳平、陈彩云因扩大规模、购买化肥及支付种植的后续费用,向原告龙海邮政银行申请6万元的小额贷款业务。4月11日,被告许漳平(乙方)与原告(甲方)签订编号为3599960Q116042465216号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授信额度6���元。额度存续期最长为3年,自2016年4月11日至2019年4月11日。乙方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甲方将贷款发放至乙方放款账户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据记载为准。贷款用途为扩大规模、购买化肥及支付种植的费用。贷款利率如采用固定利率,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该贷款利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对于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本金,甲方有权自逾期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前10个月按期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合同还对贷款额度的使���、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被告陈彩云作为被告许漳平的配偶在上述合同上签名确认。同日,被告王国勇与原告签订编号3599960Q616044307363号的《小额贷款保证合同》,约定被告王国勇为被告许漳平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两年止。保证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各项债务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等。同日,被告许漳平向原告申请贷款,经原告同意,被告许漳平向原告贷款6万元,借款期限从2016年4月11日至2017年4月11日,年利率12%,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法。被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上签名确认。被告许漳平借款后,依约偿还借款利息至2017年2月11日,2017年3月只偿还24.42元,尚欠本金6���元及利息、罚息至今未予偿还。另查明,被告许漳平与陈彩云于1986年12月12日在原龙海县九湖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被告许漳平向原告借款,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还款付息,被告许漳平未能按期还款付息,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许漳平和被告陈彩云是夫妻关系,且以配偶的名义在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陈彩云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王国勇为被告许漳平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诉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漳平、陈彩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借款6万元及利息、罚息(从2017年2月12日起至判决指定偿还期间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已偿还的24.42元可予抵扣)。二、被告王国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漳平、陈彩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8元,由被告许漳平、陈彩云、王国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毓彬人民陪审员  周志明人民陪审员  郑旺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少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