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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2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肖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肖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2844号原告:陈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肖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告陈某诉被告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庆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婷丹(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