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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宋某1、徐某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宋某1,徐某,宋某2,宋某3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1390号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双子座A901。法定代表人:刘某,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某,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身份证号:×××。被告宋某1,女,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徐某,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宋某2,女,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宋某3,女,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宋某1、徐某、宋某2、宋某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秀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