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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2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孙玉华与王永清、张玉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华,王永清,张玉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2635号原告:孙玉华,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晁瑜,男,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王永清,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张玉东,男,194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主要负责人:高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忠,男,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华与被告王永清、张玉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元,由原告孙玉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梓璇速 录 员 张春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