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冯正中与唐秀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正中,唐秀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1134号原告:冯正中,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被告:唐秀程,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马山县。原告冯正中诉被告唐秀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正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元由原告冯正中负担。审判员 陈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洁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