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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冯正中与唐秀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正中,唐秀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1134号原告:冯正中,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被告:唐秀程,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马山县。原告冯正中诉被告唐秀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正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元由原告冯正中负担。审判员 陈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洁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