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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俊卿、彭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俊卿,彭海燕,马黎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1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俊卿,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现住浙江省浦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詹莹莹,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海燕,女,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满满,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黎晶,女,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现住浙江省浦江县。上诉人徐俊卿因与被上诉人彭海燕、马黎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6民初8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俊卿于2017年5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俊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俊卿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徐俊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桦代理审判员 黄 晖代理审判员 盛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章雨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