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执206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史玉婷与陈学奇、朱新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玉婷,陈学奇,朱新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02执206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史玉婷,女,汉族,1960年2月16日生,住许昌县蒋李集镇。被执行人:陈学奇,男,汉族,1972年5月9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朱新玲,女,汉族,1970年5月13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执行史玉婷与陈学奇、朱新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023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以(2017)豫1002执20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学奇所有的位于许昌市东城区上东城X幢东起X单元X层X户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学奇所有的位于许昌市东城区上东城X幢东起X单元X层X户的房产予以拍卖、变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司忠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