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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2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与张茂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张茂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2484号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渤海新区。法定代表人:赵元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茂元,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与被告张茂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戴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宪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