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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1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武光与高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光,高培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1民初1006号原告:武光,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五原县隆兴昌镇。被告:高培华,男,52岁,汉族,职工,住五原县隆兴昌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光与被告高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立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