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3民初3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3511扬州金圆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泰安中农嘉吉肥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金圆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泰安中农嘉吉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3511号原告:扬州金圆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平山乡丁魏村(金圆化工设备有限公司)1-3。法定代表人:张元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泰安中农嘉吉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肥城市老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金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扬州金圆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中农嘉吉肥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扬州金圆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之间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扬州金圆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金圆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26元,减半收取计913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933元,由原告扬州金圆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保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一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