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4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魏广益、张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广益,张惠,李兰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4执952号申请人魏广益,男,198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罗平县。被执行人张惠,女,1972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罗平县。被执行人李兰琼,女,1973年3月3日生,汉族,住罗平县本院在执行魏广益申请执行张惠,李兰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云0324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债权为借款本金及利息14069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财产申报令》,并决定将张惠、李兰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后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李兰琼有存款1587.52元,被本院冻结,未扣划支付,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传统查控,未发现申请人提供的不动产财产线索,查封了张惠所有的车牌号为云D×××××的小型汽车,未实际控制。申请人现还有借款本金140690元未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福审判员 钱忠文审判员 李金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