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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3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深圳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凌某某、刘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一审知民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深圳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凌某某,刘某某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7民初358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邹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名称深圳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投资人:凌某某。被告:凌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为湖南省XX县XX镇**宿舍。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XX区XX路**号福。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深圳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凌某某、刘某某侵害著作权纠纷系列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详见附表);2、每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并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两项费用合计10000元,77宗案件合计770000元;3、承担诉讼费用(每案25元,77宗案件合计192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合并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被告深圳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凌某某对下列各项事项均无争议,被告刘某某未应诉答辩,亦未对以下各项提出异议。一、MV名称:详见附表。二、是否进行版权登记:否。三、原告是否为原始著作权人:否。四、原告是否经授权获得著作权:是。五、原告获得著作权的来源:北京某音乐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给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原告行使,上述权利包括“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北京某某音乐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08年9月5日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给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原告行使,上述权利包括“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佛山市德顺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08年7月28日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给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原告行使,上述权利包括“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六、原告获得授权权利的内容:放映权、复制权等。七、原告获得授权权利的性质:专有使用权。八、原告获得授权的期限:根据北京某音乐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授权期限三年,自2013年11月11日至2016年11月10日,2016年10月25日,北京某音乐有限公司出具《声明》称,根据合同的约定,其公司同意与原告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至2019年11月10日。根据北京某某音乐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授权期限三年,自2008年9月5日至2011年9月5日,至期满前六十日北京某某音乐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4年9月10日,北京某某音乐有限公司出具《声明》称,根据合同的约定,其公司同意与原告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至2017年9月5日。根据佛山市德顺区某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授权期限三年,自2008年7月28日至2011年7月27日,至期满前六十日佛山市顺德区某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4年7月21日,佛山市顺德区某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具《声明》称,根据合同的约定,其公司同意与原告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至2017年7月28日。九、原告获得授权区域:中国大陆地区。十、原告诉请保护权利:复制权、放映权。十一、被告侵权的方式: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中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原告管理的涉案MV。(2015)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4799号公证书中载明,2015年10月21日,在广东省深圳市XX区XX路XX号店面标识为“XX量贩式KTV”的场所内可以点播涉案MV。十二、被控侵权MV与诉请保护MV的比对:经比对,被控侵权MV在公证证据保全时未完整录制,但保全内容与诉请保护MV相同。十三、被告侵犯原告对MV享有的相关权利:复制权、放映权。十四、被告是否认可使用了涉案MV:未说明。十五、被告获得涉案MV的方式:第三方雷氏的点歌系统附带。十六、如为第三方提供,被告是否已审查第三方得到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未说明。十七、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十八、被告因侵权的违法所得: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十九、被告经营规模:未说明。二十、原告合理开支的项目及金额:原告当庭撤回公证费、取证消费费、机票费、住宿费、餐饮费、通讯费的费用,理由是本案是第二轮诉讼,该部分费用第一轮起诉时已主张。原告仅主张律师代理费每案3000元,但未提供费用支出的证据。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正版出版物包装上标示有版权信息,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其证明力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北京某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某某音乐有限公司和佛山市顺德区某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是涉案MV的著作权人(详见附表)。根据北京某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某某音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某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依法可以认定原告获得了涉案MV制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原告提交的(2015)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4799号《公证书》载明了涉案法律事实,现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公证书的内容,故本院对该公证书载明的法律事实予以确认。被控侵权MV在公证证据保全时虽未完整录制,但保全内容与诉请保护MV相同,可以推定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收录涉案MV,侵害了原告涉案MV的复制权和放映权,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综合考虑涉案MV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用、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酌情判定被告深圳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另查,2016年1月27日,被告深圳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由“深圳市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由“刘某某”变更为“凌某某”。被告企业名称变更前的深圳市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企业名称变更后的深圳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同一主体,原告主张公司债务由企业名称变更后的深圳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予以支持。且本案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公司股东为刘某某,深圳市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被告刘某某开办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部分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从曲库中删除涉案MV(详见附表);二、被告深圳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800元;三、被告刘某某对被告深圳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友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邹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