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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民申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睢县鑫业置地有限公司、陈素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睢县鑫业置地有限公司,陈素红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申5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睢县鑫业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睢县产业集聚区中心大街中段西侧。法定代表人:刘桂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松,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素红,女,汉族,1974年1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再审申请人睢县鑫业置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素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4民终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睢县鑫业置地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令睢县鑫业置地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错误,睢县鑫业置地有限公司无违约行为,延期交付房屋是由于陈素红的迟延接收房屋所造成的,故睢县鑫业置地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睢县鑫业置地有限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是由于陈素红的原因造成的迟延交付房屋,二审判决认定睢县鑫业置地有限公司构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睢县鑫业置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跃辉代理审判员  孙慧忠代理审判员  戚寒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