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顾振哲、邵友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振哲,邵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646号申请执行人:顾振哲,男,194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邵友强,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振哲为与被执行人邵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顾振哲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顾振哲以与被执行人邵友强自行协商为由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1执6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