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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潘健萍、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潘健萍,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中山市宝特利电器有限公司,苏德财,苏永章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潘健萍,女,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宇斌,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宝特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雁南路21号。法定代表人:苏德财。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苏德财,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苏永章,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再审申请人潘健萍因与被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中山市宝特利电器有限公司、苏德财及苏永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514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潘健萍申请再审主要称,其没有委托苏德财参与本案的诉讼,苏德财提供的委托书是虚假的,调解内容也未征得其同意,该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原审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苏德财持潘健萍的身份证复印件、其与潘健萍的结婚证及潘健萍的授权委托书,到庭参加调解,后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潘健萍的授权委托书载明:“现委托上列委托人在我与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诉讼代理人。代理人苏德财的委托权限如下: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委托人(签字)潘健萍,2016年9月27日”。现潘健萍主张该委托书虚假、本案民事调解未经其参与或授权参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潘健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曾令生审 判 员  管晓明代理审判员  徐学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馨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