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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伍素文与吴志勇、盛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伍素文,吴志勇,盛峰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伍素文。委托代理人:陈希,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吴志勇。原审被告:盛峰。再审申请人伍素文与再审被申请人吴志勇及原审被告盛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鄂0281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伍素文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实,再审申请人伍素文并非本案适格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事实和理由:1、本案案由为合同纠纷,再审申请人伍素文并非合同签订主体,不应成为本案责任主体;2、吴志勇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盛峰承接该工程后的工程款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该笔债务即使存在的话也不宜界定为夫妻共同债��;3、根据再审申请人伍素文与盛峰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盛峰承担,因此吴志勇所主张的债权应当由盛峰个人独立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伍素文与原审被告盛峰于2008年5月26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于2016年1月28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盛峰承担,房屋财产归伍素文所有,但离婚协议关于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伍素文知晓盛峰长期从事建筑工程建设,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建筑工程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建筑工程债务亦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原审被告盛峰差欠被申请人吴志勇的工人工资款346900元发生在伍素文与盛峰的婚姻存续期间,故伍素文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再审申请人伍素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伍素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开明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人民陪审员  董秋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梅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