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8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程仁香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詹海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仁香,詹海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8865号原告:程仁香,女,193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克,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海燕,女,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原告程仁香与被告詹海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程仁香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礼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