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210杨李丽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李丽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刑初21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李丽,女,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住威远县。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8月29日被四川省自贡市公安局汇东新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25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暂未执行)。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7〕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李丽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李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李丽于2017年3月至4月期间,在其位于本市吕四港镇吕北村二十二组72号二楼的租住屋内容留陈久和、陈洪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被告人杨李丽于2017年3月初某日下午,在其租住屋内容留陈久和、陈洪吸食甲基苯丙胺。2.被告人杨李丽于2017年3月中旬某日下午,在其租住屋内容留陈久和吸食甲基苯丙胺。3.被告人杨李丽于2017年4月初某日下午,在其租住屋内容留陈久和吸食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杨李丽于2017年4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启东市公安局调查期间,主动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李丽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与辨认笔录,未到庭证人陈久和、陈洪等人的证言笔录与辨认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杨李丽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李丽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李丽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李丽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李丽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雪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玮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