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宁丹丹、李家林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丹丹,李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669号申请执行人:宁丹丹,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住浙江省象山县。被执行人:李家林,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浙江省象山县。申请执行人宁丹丹与被执行人李家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7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家林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宁丹丹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家林支付执行款124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90元、执行费17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家林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李家林尚应支付执行款124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90元、执行费1760元。经执行查明,虽被执行人李家林名下有辆浙B×××××的2005年桑塔纳,但该车辆无实际处置价值,被执行人李家林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丹丹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6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励哲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赖 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