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丁永红与李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永红,李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134号申请执行人:丁永红,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李毅,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永红与被执行人李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丁永红与被执行人李毅自愿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丁永红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726民初17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志辉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黄显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