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681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洁、李样生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洁,李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715号申请执行人王洁,女,45岁,1970年8月27日出生,住贵溪市。被执行人李样生,男,54岁,1962年7月6日出生,住贵溪市。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执行王洁申请李样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81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样生应支付申请人王洁案款103870.0元,承担执行费1458.0元。现因被执行人李样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681执7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湖林(代)审判员许孔富(代)审判员饶陆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王丹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