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焦作福满星润滑油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华科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福满星润滑油有限公司,焦作市华科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914号原告:焦作福满星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建设东路137号。法定代表人:郭艳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焦作市华科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西路910号。法定代表人:乔卫红。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守艳,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福满星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华科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福满星润滑油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作福满星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1元,由原告焦作福满星润滑油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宋秀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XX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