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6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白嘉雯与王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6执94号申请执行人白嘉雯,女,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定仙墕人,住绥德县名州镇永乐大道雅荷家园干部。被执行人王东明,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人,住绥德县名州镇永乐大道永乐家园。本院在执行白嘉雯与王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东明名下位于绥德县名州镇永乐大道永乐家园有房产。现因执行需要,需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王东明名下位于绥德县名州镇永乐大道永乐家园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王东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王东明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王东明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东明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雷春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