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艾德富诉被告曲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德富,曲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343号原告:艾德富,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凤凰城区被告:曲玉林,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德富诉被告曲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德富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德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艾德富承担。审 判 长 郭永娟人民陪审员 马恩辉人民陪审员 郭永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