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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终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吉林省开发区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汉武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润泽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及XX、王亚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开发区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汉武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市润泽担保有限责任公司,XX,王亚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终3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开发区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655号卫星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琢,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汉武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5470号种子大厦三楼c01室。法定代表人:赵永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琢,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市润泽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南大街5688号海航紫荆花饭店南区19层。法定代表人:张海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飞,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蕴奂,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XX,住吉林省榆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琢,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亚凤,住吉林省榆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琢,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吉林省开发区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吉林省汉武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润泽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XX、原审被告王亚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初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省开发区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吉林省汉武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与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认为,上诉人吉林省开发区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吉林省汉武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吉林省开发区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吉林省汉武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吉林省开发区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050元,减半收取72025元,由上诉人吉林省开发区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上诉人吉林省汉武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870元,减半收取37435元,由上诉人吉林省汉武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山彪审 判 员  陈大为代理审判员  卢增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