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馨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统、李成坚、黎凯欣、李颖棋物权保护���纷2017民辖终124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统,广州市馨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成坚,黎凯欣,李颖棋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2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统,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馨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封焯勋。原审被告:李成坚,住广州市越秀区。原审被告:黎凯欣,住广州市越秀区。原审被告:李颖棋,住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李统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04民初5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已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涉讼房屋之间的纠纷进行了多次审理,作出的判决前后矛盾,故认为原审法院已不适宜再审理此案。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公平、公正,请求本院将本案指定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物权保护纠纷,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讼房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据此,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车 莉常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