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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卢宝刚与宋建军、崔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宝刚,宋建军,崔晓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2185号原告:卢宝刚。被告:宋建军。被告:崔晓莉。原告卢宝刚与被告宋建军、被告崔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宝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6800元并支付约定违约金3000元,共计49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1日,被告宋建军找到原告说家里因资金周转钱不凑手,请求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约定每月支付利息1200元,被告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张。期满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拒付。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请求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应当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本院送达不到被告,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因此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宝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5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剑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苗振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