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淮北市蓝宇相王山庄置业有限公司与武泽玉、武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蓝宇相王山庄置业有限公司,武泽玉,武龙,彭美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803号原告:淮北市蓝宇相王山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袁文泰,该公司懂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钱锋,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杜唯,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泽玉,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淮北市杜集区,现住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武龙,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淮北市杜集区,现住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彭美云,女,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淮北市杜集区,现住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市蓝宇相王山庄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泽玉、武龙、彭美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北市蓝宇相王山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北市蓝宇相王山庄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市蓝宇相王山庄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北市蓝宇相王山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树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