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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安庆中北巴士有限公司、彭泽县长顺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中北巴士有限公司,彭泽县长顺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曹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财保11号申请人安庆中北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城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690355790。法定代表人何旭东,董事长。被申请人彭泽县长顺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棉船镇金州居委会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787263807B。法定代表人宋志军。被申请人曹明龙,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枞阳县。申请人安庆中北巴士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彭泽县长顺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曹明龙价值4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庆中北巴士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彭泽县长顺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曹明龙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方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兆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