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民申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海南省核工业地质大队、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海南省核工业地质大队,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12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核工业地质大队。法定代表人:霍斌,该队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川,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朝伟,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元江,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海南省核工业地质大队因与被申请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民终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海南省核工业地质大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钱小红审 判 员 奚向阳审 判 员 王毓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智锋书 记 员 陈文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