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福安市人民法院、吴锦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安市人民法院,吴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351号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人民法院,地址:福安市新华北路55号。法定代表人:吴世平。被执行人吴锦明,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吴锦明罚金一案,本院(2015)安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退赔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梓熊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