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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福安市人民法院、吴锦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安市人民法院,吴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351号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人民法院,地址:福安市新华北路55号。法定代表人:吴世平。被执行人吴锦明,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吴锦明罚金一案,本院(2015)安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退赔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梓熊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