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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行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海东与宁乡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东,宁乡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24行初31号原告李海东,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宁乡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玉潭中路131号。法定代表人丁新军,男,系该局局长。原告李海东诉被告宁乡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海东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海东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海东负担。审 判 长  高强明审 判 员  刘 健人民陪审员  杨大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