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执17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贤科、葛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贤科,葛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17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贤科,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葛挺,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金贤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26民初627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葛挺在(2017)浙0226执176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葛挺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5945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 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柴晓龙 百度搜索“”